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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市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暂行规定

2011年12月28日

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客观评价公务员的工作业绩,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施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原则
公务员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群众评议和领导评价相结合。
     
二、考核对象
市直各单位县处级干部、科级及科以下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三、考核内容和考核等次、评优比例
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公务员绩效考核优秀人员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参加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3%以内。年度综合考核为一等的单位,优秀人数比例最高不超过20%。其中,县处级干部考核等次,按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确定。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1
、各单位成立考核组织,根据本指导意见自行制定考核办法,实施本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
     2
、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的日常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完成等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进行审核评价。
   
 年终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第二年年初进行,主要程序为:
   
1)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相关要求进行总结或述职;
   
2)单位职工依据被考核公务员总结述职、工作业绩和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3)主管领导在公务员本人总结述职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4)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5)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组织确定考核等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
     3
、具体考核形式由各单位党组(党委)按照上述原则自行确定。
     4
、县处级干部考核方法和程序,按年度综合考核办法(芜市发[2007]12号)、细则(芜综考[2007]1号)实施。
    五、考核奖金的发放
   
 公务员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的依据。
   
 1、考核奖金构成。考核奖金包括绩效考核奖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绩效考核奖金从个人每月工作性津贴中剥离300元,年人均3600元。其中,市容等享受公务员津补贴待遇的执法机构绩效考核奖金每人每月剥离400元,年人均4800元。
     2
、绩效奖金发放原则
   
 
各单位绩效考核奖金发放总额不得突破;
   
 
绩效考核奖金由各单位依据考核结果拉开档次发放;
  
  
优秀人员数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年度综合考核获得一等的单位,优秀人员比例不超过20,新增7%的优秀人员不追加绩效考核奖金,其他各项待遇照常享受。
     3
、发放办法
   
 
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各单位党组(党委)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奖金总额内,不分职务层次,拟定奖金分配方案,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分档次确定奖金额,报市人事局审核,市财政局交银行划拨至公务员工资统发卡。
  
  
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的发放,执行考核有关规定,按各人核定的标准发放。对确定为称职等次以上的人员,发放第13个月工资,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人员不发放。
     4
、县处级干部绩效考核奖金发放,按年度综合考核办法(芜市发[2007]12号)、细则(芜综考[2007]1号)规定执行。
   
 六、相关要求
   
 1、公务员绩效考核是优化行政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把握考核等次标准,控制评优比例,做到客观公正,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2、各单位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绩效考核工作务必于第二年3月底之前完成。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不执行考核有关规定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严肃处理。
   
 3、本指导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4、县(区)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中共芜湖市委组织部
芜湖市人事局
芜湖市财政局
○○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