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超200万需绩效评价并公布
2014年08月23日
北京市财政局近日公布了《北京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市级预算单位应对本单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接受社会监督。而绩效评价差的项目,后期资金将可能被削减。
据悉,此举是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管理,以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对于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解释,市级预算单位应建立服务对象意见反馈机制,主动向服务对象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内容,负责监督项目实施。而绩效评价结果将逐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市财政局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的依据。对于项目一期绩效评价结果不好的,财政部门将会考虑削减项目二期的预算资金,促使相关单位提高财政资金使用中的绩效水平。
此外,在编制年度预算前,办法也规定,应根据本单位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开展需求调研,提出年度购买服务项目。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项目申报系统中应予以明示,且需要在服务项目申报书的“绩效目标”中,明确填报支出方向、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数量、实施期限等内容。
预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市级预算单位应将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年度计划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财政局。年度计划信息应包括当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服务内容等。(来源:京华时报讯)





